对余士红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
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拟对余士红(具体名单见公安交警网,网址:http://www.wzsjj.cn)被扣留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十五日内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,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。
驾驶人姓名 | 驾驶证号 | 违法时间 | 违法事实 |
余士红 | 342423196908061692 | 2017.10.19 | 2017年10月19日1时14分,余士红驾驶牌号为赣F973M8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机场大道阳明路口西侧100米处,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(呼气酒精含量74mg/100ml)的违法行为,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二中队查获,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。 |
请被扣留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,到扣留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,并可以依法向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未接受处理的,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。
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
2018年8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