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姚勇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
姚勇,(居民身份号码43072519900827437X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告知如下:
经查,2018年4月13日09时37分,你驾驶牌号为浙CA1M91的轻型厢式货车在温州市双南线与六虹桥路交叉路口处,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%以上(实测值:1145千克,标准值:715千克)违法行为。
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、行驶证复印件、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、保险单复印件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你的身份证复印件、你的驾驶证复印件、举报人的询问笔录、车辆称重单、现场拍摄的你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、网上查询记录、车辆照片、现场执法视频、车架号照片、出车记录截图、工资转发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。
你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%以上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根据《浙江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,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。
对上述告知事项,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,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,逾期未提出的,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特此公告
联系电话:0577-88629968 ,联系人:唐警官
单位地址:温州市锦绣路银都花苑现代12幢201室
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
2018年6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