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
温公交车[2007]25号
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纪律的规定
为了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,完善监督制约机制,消除不良现象,堵塞工作漏洞,形成廉洁的考试氛围,特规定如下:
一、考试期间严禁在考试车内放置香烟、毛巾、饮料等物品,违者该车全部学员当场予以停止考试,一个月后重新预约考试。
二、考试车内必须在醒目位置粘贴关于严禁在车内放置香烟、毛巾、饮料等物品的告示。没有粘贴告示的考试车当场停止考试,纠正后重新预约考试。
三、同一驾校2次被查到违反上述规定的,暂停该驾校的考试,责令驾校限期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处分。
四、监考民警明知考试车上留有香烟、毛巾、饮料等物品必须当场拒绝考试并报告考试中心;明知车上放置物品仍继续考试的,上报支队调离工作岗位;接受或使用物品的一律予以纪律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考试中心、考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学员、教练员钱物的,一律予以或责成予以辞退,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,考试中心、考试服务中心、各驾校认真做好前期工作,包括做好相关人员的告知、教育工作。
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
|